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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海峽兩岸罪犯接返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2 年 0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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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檢察機關應告知受刑事裁判確定人接返流程、效果及後續司法程序
      後,執行接返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