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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海峽兩岸罪犯接返作業要點 14
十四、檢察機關應告知受刑事裁判確定人接返流程、效果及後續司法程序
      後,執行接返請求。
民國 100 年 01 月 03 日訂定
14
十四、檢察機關應告知受刑事裁判確定人接返流程、效果及後續司法程序
      後,執行接返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