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費用,申請人應依「檔案閱覽抄錄複 製收費標準」(如附件三、附件四)及「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 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繳納之。 前項之收費,本所應開立收據交付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