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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檔案及行政資訊開放應用須知 14
十四、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費用,申請人應依「檔案閱覽抄錄複
      製收費標準」(如附件三、附件四)及「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
      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繳納之。
      前項之收費,本所應開立收據交付申請人。
民國 97 年 11 月 04 日訂定
14
十四、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費用,申請人應依「檔案閱覽抄錄複
      製收費標準」(如附件三、附件四)及「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
      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繳納之。
      前項之收費,本所應開立收據交付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