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收容人因病況危急,必要時建請准予陳報保外醫治或辦理先行保外 。 (一) 先行保外:衛生科檢具相關醫療証明文件,通知總務科名藉股, 並通知家屬到監或地檢署,會同名籍股辦理保外手續,再由名籍 股通知戒護科長 (夜間:督勤官 )派員到醫院解鐐後,交家屬領 回後報部備查。 (二) 一般保外醫治:衛生科檢具相關醫療証明文件,陳報法務部核准 後,通知家屬前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