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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及戒治所收容人疾病醫治及處置管理要點 14
十四、收容人因病況危急,必要時建請准予陳報保外醫治或辦理先行保外
      。
   (一) 先行保外:衛生科檢具相關醫療証明文件,通知總務科名藉股,
        並通知家屬到監或地檢署,會同名籍股辦理保外手續,再由名籍
        股通知戒護科長 (夜間:督勤官 )派員到醫院解鐐後,交家屬領
        回後報部備查。
   (二) 一般保外醫治:衛生科檢具相關醫療証明文件,陳報法務部核准
        後,通知家屬前往辦理。
民國 94 年 09 月 01 日訂定
14
十四、收容人因病況危急,必要時建請准予陳報保外醫治或辦理先行保外
      。
   (一) 先行保外:衛生科檢具相關醫療証明文件,通知總務科名藉股,
        並通知家屬到監或地檢署,會同名籍股辦理保外手續,再由名籍
        股通知戒護科長 (夜間:督勤官 )派員到醫院解鐐後,交家屬領
        回後報部備查。
   (二) 一般保外醫治:衛生科檢具相關醫療証明文件,陳報法務部核准
        後,通知家屬前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