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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0 月 02 日
第 14 條
尿液檢體之檢驗項目為鴉片代謝物 (嗎啡、可待因) 及安非他命類藥物 (
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 。必要時,得斟酌應受尿液採驗人之具體情狀
,調整或增加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