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受訓人員專業訓練成績或實習成績不及格者,由矯正署函送保訓會 廢止受訓資格。保訓會核定成績前,受訓人員仍留訓練機關訓練。 保訓會派員前往訓練機關調閱相關文件與訪談相關人員時,前述機 關及受訪談人員應予必要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