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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 14
民國 111 年 12 月 01 日
一、本點新增。
二、受訓人員因專業訓練成績或實習成績不及格,由矯正署函送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期間之各項權益及程序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