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保護會或分會收受籌募活動所得經費,應依規定開立收據,載明下列 事項: 一、字軌編號。 二、法務部核准日期、文號。 三、籌募活動期間。 四、捐助人。 五、捐助金額或物品之名稱及數量。 六、捐助日期。 籌募所得如為實物,應折算為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