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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更生保護會接受政府補助及向外籌募經費管理辦法 第 14 條
更生保護會或分會收受籌募活動所得經費,應依規定開立收據,載明下列
事項:
一、字軌編號。
二、法務部核准日期、文號。
三、籌募活動期間。
四、捐助人。
五、捐助金額或物品之名稱及數量。
六、捐助日期。
籌募所得如為實物,應折算為新臺幣。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