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保護會或分會接獲申請保護或通知保護後,認有本法第十一條第二款 所定間接保護之必要者,應以保護通知書通知更生輔導員,實施保護。 更生輔導員對受保護人實施保護,認有必要時,得由更生保護會或分會向 犯罪矯正機關請求提供各該受保護人之有關資料。但對外不得洩漏資料之 內容。 更生保護會或分會得知受保護管束之受保護人有再犯之虞時,應通知指揮 執行保護管束之檢察官及觀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