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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更生保護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92 年 02 月 14 日
第 14 條
更生保護會或分會接獲申請保護或通知保護後,認有本法第十一條第二款
所定間接保護之必要者,應以保護通知書通知更生輔導員,實施保護。
更生輔導員對受保護人實施保護,認有必要時,得由更生保護會或分會向
犯罪矯正機關請求提供各該受保護人之有關資料。但對外不得洩漏資料之
內容。
更生保護會或分會得知受保護管束之受保護人有再犯之虞時,應通知指揮
執行保護管束之檢察官及觀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