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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更生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
更生保護會或分會接獲申請保護或通知保護後,認有本法第十一條第二款
所定間接保護之必要者,應以保護通知書通知更生輔導員,實施保護。
更生輔導員對受保護人實施保護,認有必要時,得由更生保護會或分會向
犯罪矯正機關請求提供各該受保護人之有關資料。但對外不得洩漏資料之
內容。
更生保護會或分會得知受保護管束之受保護人有再犯之虞時,應通知指揮
執行保護管束之檢察官及觀護人。
民國 88 年 10 月 13 日修正
第 14 條
主任更生輔導員及更生輔導員均為無給職。但左列費用由本會或分會支給
:
一  出席有關更生保護業務各項會議之餐費及旅費。
二  因執行更生保護業務所需之郵資、電話費。
三  其他因執行更生保護業務所支出之費用,事前經本會或分會核准者。
民國 78 年 05 月 22 日修正
第 14 條
  主任更生輔導員及更生輔導員均為無給職。但左列費用由本會或分會支給:
  一、出席有關更生保護業務各項會議之餐費及旅費。
  二、因執行更生保護業務所需之郵資、電話費。
  三、其他因執行更生保護業務所支出之費用,事前經本會或分會核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