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調查局收受前點之處分命令後,製作處分命令清單函知填發機關復 查確認欲銷燬之毒品品項、數量是否相符。 調查局依前項復查後之處分命令清單辦理清點、核對及封箱作業, 並由該局督察處派員監證。 調查局會同法務部及臺灣高等檢察署派員共同抽查核對及監督銷燬 ,全程錄影存證,錄影電磁紀錄保存五年以備查考;毒品證物經銷 燬後,調查局應即於電腦系統資料庫註記,並將執行銷燬情形通知 填發處分命令之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