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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獲案毒品處理流程管制作業要點 14
十四、調查局收受前點之處分命令後,製作處分命令清單函知填發機關復
      查確認欲銷燬之毒品品項、數量是否相符。
      調查局依前項復查後之處分命令清單辦理清點、核對及封箱作業,
      並由該局督察處派員監證。
      調查局會同法務部及臺灣高等檢察署派員共同抽查核對及監督銷燬
      ,全程錄影存證,錄影電磁紀錄保存五年以備查考;毒品證物經銷
      燬後,調查局應即於電腦系統資料庫註記,並將執行銷燬情形通知
      填發處分命令之機關。
民國 89 年 04 月 13 日修正
14
十四  調查局應定期會同司法、軍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人員,公開銷
      燬已經命令處分之獲案毒品並全程錄影存證,錄影帶保存五年以備
      查考;毒品證物經銷燬後,調查局應即於獲案毒品保管簿冊中註記
      ,並將執行銷燬情形通知填發處分命令之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