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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檢察署辦理煙毒犯麻醉藥品犯移送勒戒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89 年 0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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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臺灣花蓮、台東、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及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
      解送受勒戒人至勒戒處所時,應將有關卷證,同時函送勒戒所所在
      地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收文分案,並將副本抄送勒戒處所,
      俟該犯勒戒完畢後由勒戒處所檢具勒戒斷癮證明書,函請所在地之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提回辦理,毋須通知原送戒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