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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1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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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檢察機關對歷年全部通緝案件,除應經常注意按發布通緝年度分別
      統計清理外,並於每年一至三月將「加強清理通緝人犯」列為重點
      工作,協調司法警察機關嚴予查緝。現未終結之刑事執行案件,確
      有通緝之必要者,應隨時發布通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