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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14
十四  檢察機關對歷年全部通緝案件,除應經常注意按發布通緝年度分別
      統計清理外,並於每年一至三月將「加強清理通緝人犯」列為重點
      工作,協調司法警察機關嚴予查緝。現未終結之刑事執行案件,確
      有通緝之必要者,應隨時發布通緝。
民國 89 年 12 月 29 日修正
14
十四  檢察機關對歷年全部通緝案件,除應經常注意按發布通緝年度分別
      統計清理外,並於每年一至三月將「加強清理通緝人犯」列為重點
      工作,協調司法警察機關嚴予查緝。現未終結之刑事執行案件,確
      有通緝之必要者,應隨時發布通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