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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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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07 日
14
十四、被告所涉家庭暴力罪屬告訴乃論之罪時,為使被害人免受被告脅迫 ,檢察官應儘量避免勸導息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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