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地方檢察署應指定偵辦性侵害犯罪專股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一人或 數人擔任聯絡人,負責性侵害防治中心有關被害人應訊程序相關之 法律諮詢及其他聯繫事宜,如專責聯絡之檢察官不在辦公處所,應 由專股其他檢察官或內勤檢察官負責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