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違反前條規定,經少年法院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三項或第五十六條第 四項規定裁定留置觀察時,由少年法院法官簽發通知書傳喚之。 少年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發同行書強制其到場,並於少年 到場後,通知少年保護官。 留置觀察期間,少年保護官應與少年觀護所保持聯繫,並由少年觀護所將 留置觀察之輔導紀錄函報少年法院。 依本法第五十五條之三規定裁定留置觀察者,準用前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