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 鑑定人之報酬,經請求而必需支給者,應由承辦單位主動提供鑑定 案件申請報酬報告表一式二份 (如格式六) ,鑑定人填明各欄,經 承辦單位核送會計室簽註意見,轉陳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 ,並以一份送原承辦單位附卷存查,一份附傳票移送出納人員付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