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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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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鑑定人之報酬,經請求而必需支給者,應由承辦單位主動提供鑑定
      案件申請報酬報告表一式二份 (如格式六) ,鑑定人填明各欄,經
      承辦單位核送會計室簽註意見,轉陳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
      ,並以一份送原承辦單位附卷存查,一份附傳票移送出納人員付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