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 鑑定人之報酬,經請求而必需支給者,應由承辦單位主動提供鑑定 案件申請報酬報告表一式二份 (如格式六) ,鑑定人填明各欄,經 承辦單位核送會計室簽註意見,轉陳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 ,並以一份送原承辦單位附卷存查,一份附傳票移送出納人員付款 。
十四 鑑定人之報酬,經請求而必需支給者,應由承辦單位主動提供鑑定 案件申請報酬報告表一式二份 (如格式六) ,鑑定人填明各欄,經 承辦單位核送會計室簽註意見,轉陳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 ,並以一份送原承辦單位附卷存查,一份附傳票移送出納人員付款 。 格式六 ( ) 法 院 檢 察 署 鑑 定 案 件 申 請 報 酬 報 告 表 年 月 日字 號 ┌───┬─────┬──┬─────┬────┐ │鑑定人│ │住所│ │機關長官│ │姓 名│ │ │ │ │ ├───┼─────┼──┼─────┼────┤ │案 由│ │案號│ │ │ ├───┼─────┴──┴─────┼─┬──┤ │鑑 定│ │檢│主辦│ │ │ │察│會計│ │事 項│ │官│人員│ ├───┴──────────────┼─┼──┤ │ 所 需 報 酬 │ │ │ ├─────┬──┬──┬──┬───┤ │ │ │鑑定項目 │ │ │ │ │ │ │ ├─┬─┬─┤工作│計酬│計酬│說 明│ │ │ │名│數│單│時間│標準│金額│ │ │ │ │稱│量│位│ │ │ │ │ │ │ ├─┼─┼─┼─┬┼─┬┼─┬┼───┤ │ │ │ │ │ │ ││ ││ ││ ├─┴──┤ ├─┼─┼─┼─┼┼─┼┼─┼┼───┤申 請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計新台幣 萬 仟 佰 拾 元整收訖│ (簽章) │ │ 領款: (簽章) │ │ │ │ │ └──────────────────┴────┘ 說明:本報告表由鑑定人於鑑定案件前填寫一式二份並簽名蓋章, 檢附有關憑證送檢察官及會計室陳經機關長官核章後,以一 份送原承辦單位附卷存查,一份附支出傳票送出納人員付款 。
十四 鑑定之人報酬,經請求而必需支給者,應由鑑定人於鑑定前向承辦 單位索取鑑定案件申請報酬報告表一式二份 (如格式六) ,填明各 欄報經承辦單位核送會計室簽註意見,轉陳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 人核准,並以一份送原承辦單位附卷存查,一份附傳票移出納室付 款。 (格式六) 地方法院檢察處 鑑定案件申請報酬報告表 年 月 日字第 號 ┌─────┬────────┬──┬──────┬─────┐ │鑑定人姓名│ │住所│ │機關長官 │ ├─────┼────────┼──┼──────┼─────┤ │案 由│ │案號│ │ │ ├─────┼────────┴──┴──────┤ │ │ 鑑定事項 │ │ │ ├─────┴──────────────────┼─┬───┤ │ │檢│主辦會│ │ 所 需 報 酬 │察│計人員│ │ │官│ │ ├────────┬────┬────┬──┬──┼─┼───┤ │鑑 定 項 目 │ │ │報酬│ │ │ │ ├──┬──┬──┤工作時間│計酬標準│金額│說明│ │ │ │名稱│數量│單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申 請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cm ………………………………… 說明:本報告表由鑑定人於鑑定案件前填寫一式二份並簽名蓋章,檢附有 關憑證送檢察官及會計室陳經機關長官核章後,以一份送原承辦單 位附卷存查,一份附支出傳票送出納室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