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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6 月 24 日
第 138 條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
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