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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38 條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
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138 條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
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