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修正之第 20、22、37 條、第 63 條第 2 項、第 64、67 條、第 68 條第 2 項、第 75 條、第 76 條第 1 項第 3 款 及第 123 條第 2 項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第 10 條第 1 項自一 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第 4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法務部應於網站上建置律師及律師懲戒決議書查詢系統,供民眾查詢。 前項查詢系統公開之律師懲戒決議書,應註明該懲戒決定是否已確定。 第一項查詢系統得對外公開之個人資料如下: 一、姓名。 二、性別。 三、出生年。 四、律師證書之字號及相片。 五、事務所名稱、電子郵件、地址及電話。 六、所屬地方律師公會。 七、除名、停止執行職務及五年內之其他懲戒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