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律師法 第 136 條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律師執行業務,攸關民眾權益及國家司法程序之運作,是為便利人民利用政府資
    訊,以查詢律師是否確實具有充任律師之資格、相關執業資訊及懲戒紀錄,基於
    增進公共利益之目的,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法務部自宜建置律師及律師
    懲戒決議書查詢系統以公開上開資訊供民眾查詢,爰為第一項規定。
三、因律師受懲戒決議後得請求覆審,而懲戒決議與懲戒覆審決議之結果,有不同之
    可能,為使民眾能獲得正確之律師受懲戒資訊及避免影響事後確定不受懲戒律師
    之權益,爰為第二項規定。
四、法務部固係本法之主管機關,基於執行法定職務,得蒐集律師之個人資料,惟公
    開上開部分個人資料,係屬個人資料保護法上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且涉政府資訊
    公開,雖該相關公開符合增進公共利益之目的,然為完備相關公開法制,仍應以
    法律明文規定為妥,爰為第三項規定,並於各款中列舉第一項查詢系統中得對外
    公開之律師個人資料。又其中有關律師受懲戒之處分,除除名及停止執行職務處
    分,屬重大懲戒處分應永久置於系統上供外界查詢外,其他較輕微之處分,包括
    :接受律師倫理規範研習、警告或申誡等,基於比例原則並考量受懲戒律師之可
    非難性較輕微,仍以五年內受懲處者,始須供外界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