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領有律師證書,未加入律師公會,意圖營利而自行或與律師合作辦理下列 各款法律事務者,由法務部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 期命其停止其行為;屆期不停止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罰鍰,並廢止其律師證書: 一、訴訟事件、非訟事件、訴願事件、訴願先行程序等對行政機關聲明不 服事件。 二、以經營法律諮詢或撰寫法律文件為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