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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律師法 第 131 條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領有律師證書,並加入公會始得執行律師職務,未入會即對外執業者,雖有律師
    資格,惟為免規避本法及律師倫理規範於執業上之專業及倫理要求,因而免受懲
    戒之情事,爰參考會計師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明定處罰依據。又因本條涉及刑事
    處罰,處罰類型應予明確規範,爰對照本章各條之處罰類型,分款敘明受處罰之
    類型,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