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各類收容人接見次數如下:
(一)受刑人:
1.一級:不予限制(惟應於接見後再行依序辦理登記)。
2.二級:每三天一次。
3.三級:每週一至二次。
4.四級:每週一次。
(二)受處分人:
1.一等:不予限制(惟應於接見後再行依序辦理登記)。
2.二等:每週二次。
3.三等:每週一至二次。
4.四等:每週一次。
(三)未編級(等)或不適用累進處遇之受刑人接見,每星期以一次為
原則,受處分人每星期不得逾二次。
各類收容人接見次數計算,以週計者係指星期日起至星期六止(任
一天數);以日計者包含例假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