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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收容人接見應行注意事項 13
民國 107 年 05 月 03 日
一、第一款及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刪除現行第四款所訂遠距接見、電話接見及一般接見均納入接見次數之規定。
民國 106 年 11 月 09 日
旨在明訂各類收容人接見次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