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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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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署業務承辦單位收受申請人郵寄繳納之匯票或現金時,應通知總
      務科出納人員繳庫立據完畢,始郵寄收據及複製品予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