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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3
十三、本署業務承辦單位收受申請人郵寄繳納之匯票或現金時,應通知總
      務科出納人員繳庫立據完畢,始郵寄收據及複製品予申請人。
民國 105 年 08 月 04 日訂定
13
十三、本署業務承辦單位收受申請人郵寄繳納之匯票或現金時,應通知總
      務科出納人員繳庫立據完畢,始郵寄收據及複製品予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