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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公發布日: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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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申請人申請檔案複製品郵寄服務,本所業務承辦單位收受申請人郵
      寄繳納之匯票或現金後,應通知總務科出納人員繳庫立據(附件五
      ),經業務承辦單位查閱無訛,始郵寄收據及複製品予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