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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3
十三、申請人申請檔案複製品郵寄服務,本所業務承辦單位收受申請人郵
      寄繳納之匯票或現金後,應通知總務科出納人員繳庫立據(附件五
      ),經業務承辦單位查閱無訛,始郵寄收據及複製品予申請人。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