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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13
十三、舊法、新法、新新法及少年受刑人累進處遇教化、操行成績限分標
      準:
  (一)舊法各級數受刑人累進處遇教化、操行成績限分標準:
        1.四級:教化、操行各 2.8  分
        2.三級:教化、操行各 3.2  分
        3.二級:教化、操行各 3.6  分
        4.一級:教化、操行各 3.9  分
  (二)新法及新新法各級數受刑人累進處遇教化、操行成績限分標準:
        1.四級:教化、操行各 2.4  分
        2.三級:教化、操行各 2.9  分
        3.二級:教化、操行各 3.4  分
        4.一級:教化、操行各 3.9  分
  (三)舊法少年受刑人累進處遇教化、操行成績限分標準:
        1.四級:教化 3.8  分、操行 2.8  分
        2.三級:教化 4.2  分、操行 3.2  分
        3.二級:教化 4.6  分、操行 3.6  分
        4.一級:教化 4.9  分、操行 3.9  分
  (四)新法及新新法少年受刑人累進處遇教化、操行成績限分標準:
        1.四級:教化 3.4  分、操行 2.4  分
        2.三級:教化 3.9  分、操行 2.9  分
        3.二級:教化 4.4  分、操行 3.4  分
        4.一級:教化 4.9  分、操行 3.9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