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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流程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03 日
13
十三、人民陳情內容具真實姓名、欠缺具體事由或其陳情內容有語焉不詳
      、無理謾罵等情形時,得逕存參或存查;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
      答復後,仍一再陳情者,或就非本署主管事項,以同一事由分向各
      機關陳情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