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督導與考核)
(一)為督導並考核受支付團體之執行績效,由本署緩起訴處分金支用
查核評估小組定期或不定期查核評估各受支付團體,以確定緩起
訴處分金是否確實使用於執行計劃書所列之特定公益用途。
(二)本署得聘請具有公信力之律師、會計師、社工師或具有實務經驗
之專家學者、團體加入緩起訴處分金支用查核評估小組,以協助
考核緩起訴處分金之業務。
(三)前開查核評估報告,將提報本署緩起訴處分金支付對象審查小組
,作為審核是否續列為合格名冊之依據。另在本署全球資訊網站
上,依法公開受支付團體名稱、金額、申請計畫及收支運用緩起
訴處分金之查核評估結果等資訊,並定期更新其內容。
(四)受查核評估之受支付團體,如拒絕提供查核評估之資料、所提供
查核評估之資料有虛偽不實或違反執行計劃書所列之公益用途,
情節重大者,緩起訴處分金支用查核評估小組應立即報請本署緩
起訴處分金支付對象審查小組審核,予以除名,並應返還已撥付
之款項,再由本署審查小組指定轉行支付國庫或其他受支付團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