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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檔案開放須知
廢止日期:民國 103 年 0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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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申請應用之檔卷,不得攜出閱覽處所。
      前項歸還,應經本處承辦人員點收無誤後,始將身分證明文件交還
      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