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宿舍管理要點(95.06.02訂定)
廢止日期:民國 112 年 09 月 05 日
13
十三、宿舍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終止借用契約,借用人應配合搬遷:
(一)倒塌、毀損致不堪居住。
(二)因公共設施開闢或為應各機關發展需要而拆除。
(三)用途變更、用途廢止、管理機關變更等。
(四)於借用宿舍期間,經政府輔助購置住宅者,應於辦妥貸款手續後三
      個月內遷出。
(五)其他無法繼續為宿舍使用或有特別考量,須收回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