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廉政人員守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0 月 06 日
13
十三、(程序外接觸之限制)
      廉政人員不得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公務程序外之接觸。但
      基於職務上之必要並經簽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情形遇有急迫情況,得以言詞向直屬長官報准,並應於接
      觸後將經過簽核;其為政風機構內辦理廉政業務人員,得循級向政
      風系統主管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