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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廉政人員守則 13
民國 104 年 10 月 06 日
一、本點新增。
二、為避免廉政人員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有私相授受或秘密活動等情形,以保
    持廉政人員之公正與公開,爰參考「法務部廉政署人員紀律守則」第十三點,增
    訂第一項規定,另考量在職務上必要之情形,爰為但書規定。
三、本點第一項之「公務程序」包括一般行政程序,及本署人員執行貪瀆等犯罪調查
    之程序。
四、考量職務上之必要之程序外接觸,可能有情況急迫之情形,爰為第二項規定。至
    本項報准之規定,依人員身分不同,區分適用之規定。如為本署人員,應向直屬
    長官准報,政風機構人員則循級向政風系統主管報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