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政風機構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94 年 11 月 15 日
13
十三、政風機構審查結果發現申報人有故意申報不實之情事者,應填具裁
      罰陳報單 (如附件一) ,報請主管機關政風機構審查後,將審查結
      果送法務部處理。
      前項審查結果,應檢附下列文件,按件編目裝訂成冊:
   (一) 受理陳情、檢舉或認定申報不實之資料。
   (二) 受查詢機關 (構) 、團體、個人之說明資料。
   (三) 申報資料影本。
   (四) 申報不實之財產價額資料。
   (五) 申報人之說明資料或紀錄。
   (六) 其他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