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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更生保護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92 年 02 月 14 日
第 13 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款所定直接保護方式如下:
一、受保護人確需收容者,得暫時收容於更生保護會設置之收容機構,施
    予教導或從事各種生產事業及技藝訓練。
二、更生保護會或分會對有工作能力之受保護人,得視其人數多寡,與有
    關機關、團體合作辦理短期技藝訓練或轉介參加職業訓練。
三、更生保護會或分會對衰老、疾病或身心障礙之受保護人,得轉介收容
    或醫療機構安置或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