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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更生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款所定直接保護方式如下:
一、受保護人確需收容者,得暫時收容於更生保護會設置之收容機構,施
    予教導或從事各種生產事業及技藝訓練。
二、更生保護會或分會對有工作能力之受保護人,得視其人數多寡,與有
    關機關、團體合作辦理短期技藝訓練或轉介參加職業訓練。
三、更生保護會或分會對衰老、疾病或身心障礙之受保護人,得轉介收容
    或醫療機構安置或治療。
民國 88 年 10 月 13 日修正
第 13 條
各輔導區應定期召開更生輔導員會議,檢討有關更生保護業務之執行情形
及其成果。
前項會議,由主任更生輔導員召集,並擔任主席。
民國 78 年 05 月 22 日修正
第 13 條
  各輔導區應定期召開更生輔導員會議,檢討有關更生保護業務之執行情形及其成果。
  前項會議,由主任更生輔導員召集,並擔任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