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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風化罪受刑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實施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5 年 03 月 31 日
施行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7.01

一百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5 條;依第 15 條規定:
修正名稱及第 1~14  條,自發布後三個月施行。
第 13 條
辦理受刑人假釋案件,應附具曾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之紀錄及個案自
我控制再犯預防成效評估報告,經評估其再犯危險已顯著降低者,始得提
報假釋。
受刑人依本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規定,經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而有施
以強制治療之必要者,執行機關應將評估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送請該管
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裁定出監後強制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