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第八條評估制度之修正,刪除有關治療評估及輔導評估等文字。 三、參照辦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加害人強制治療作業辦法第四條規定,將「宣告」修 正為「裁定」,以符司法實務並使用語更臻精確。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法條次變更,酌作文字修正。
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