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輔育院條例
廢止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第 13 條
少年輔育院學生人數在一百人以下者,置導師及訓導員各四人,聘任;學
生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每編組一班,增設導師及訓導員各一人。但最多
均不得超過十六人。
每班學生以三十人為原則;女生或有其他特殊情形不足三十人者,亦得另
編一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