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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 13 條
少年輔育院學生人數在一百人以下者,置導師及訓導員各四人,聘任;學
生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每編組一班,增設導師及訓導員各一人。但最多
均不得超過十六人。
每班學生以三十人為原則;女生或有其他特殊情形不足三十人者,亦得另
編一班。
民國 56 年 08 月 28 日訂定
第 13 條
少年輔育院學生人數在一百人以下者,置導師及訓導員各四人,聘任;學
生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每編組一班,增設導師及訓導員各一人。但最多
均不得超過十六人。
每班學生以三十人為原則;女生或有其他特殊情形不足三十人者,亦得另
編一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