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11 月 01 日
13
十三  通緝案件較多之檢察機關應設立清理小組或指定專人,專責辦理通
      緝業務。